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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哪些?

时间:2023-05-24 15:24:57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行政救济制度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名词解释: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包括哪些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三、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的区别

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的区别在于:行政救济是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有错,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恢复或者补救自己的损失,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给付是政府主体给特定人群发钱发物资给优惠,比如五保户的救济金,烈士抚恤金等。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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